河南郑州知名靠谱的刑事辩护律师怎么联系 | 赵坤以案释法|解析闲鱼售号获利八十万诈骗辩护案

2026-08-28 11:39   2次浏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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刑事案件当中,社会大众往往把辩护的重心放在法庭开庭审理阶段,认为只有在法庭上据理力争,才是刑事辩护的全部价值。但司法实务中,侦查阶段尤其是刑事拘留之后的三十七天,也就是业内常说的“黄金救援期”,往往直接决定一个当事人是否会被逮捕、是否会陷入长期羁押的困境。很多案件在尚未走到法庭之前,辩护工作就已经决定了当事人的走向。今天结合一起网络交易引发的诈骗刑事案件,以案说法,拆解侦查阶段辩护的关键逻辑。

一、案件基本案情

张某,山东淄博一名普通从业者,在闲鱼平台售卖斑马英语网络账号,通过账号转让、账号租赁的方式累计获利八十余万元。后公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将张某刑事拘留。

公安机关侦查视角下,张某对外售卖网络课程账号,账号本身不属于张某所有,账号存在转租、复用、多用户共用的情况,多名购买者付费之后遇到账号失效、无法正常使用的问题,多名被害人报案,公安机关据此认定张某虚构账号权属,隐瞒账号真实状态,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被害人财物,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,将张某刑事拘留,准备提请检察机关审查逮捕。

案件进入拘留阶段后,家属委托金博大律师事务所赵坤律师介入本案。赵坤律师执业十五年,国家二级律师,担任律所刑民交叉法律业务部主任,同时是河南省律协刑事、公司法双专业律师,执业准则一直坚持“你办的不是案件,而是别人的人生”,办理过大量存疑不捕、不起诉、缓刑的刑事案件,尤其擅长把握审查逮捕阶段的辩护要点。

接手本案之后,团队时间开展会见,梳理全案交易背景、交易模式、聊天记录、资金流水,厘清网络账号交易行业的商业习惯。

二、案件深度分析:罪与非罪的核心争议点

诈骗罪成立,需要同时满足几个要件: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,客观实施虚构事实、隐瞒真相的行为,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,财产遭受损失。本案的争议焦点,恰恰集中在客观行为与主观故意两个层面。

首先,客观行为层面:账号交易属于网络平台普遍存在的交易模式。张某售卖账号,没有完全隐瞒账号的属性,部分交易聊天记录能够反映账号存在共享属性。买家对于网络虚拟账号存在使用期限、账号封禁风险,本就应当具备基础认知。出现账号失效,既可能是卖家人为篡改密码,也可能是平台风控封禁、原账号权利人收回账号等多重客观因素,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账号失效全部由张某故意造成。被害人付款,是否是因为受到张某虚构事实的欺骗而产生错误认识,证据链条存在断裂。

第二,主观非法占有目的层面: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罪的主观核心,要结合行为人是否挥霍资金、是否逃匿、是否有履约意愿、是否具备退款意愿综合判断。张某长期从事账号交易,有真实的交易行为,并非收款之后直接失联跑路。出现账号故障之后,部分订单张某进行过修复、补发账号,并非从一开始就抱着骗取钱财的故意。部分纠纷属于合同履行不能,属于民事违约范畴,不能直接等同于刑事诈骗。

第三,涉案金额认定问题。公安机关将张某全部八十余万元获利全部计入诈骗犯罪数额。但其中部分交易,账号完整交付、买家正常使用,该部分交易不存在被害人损失,直接全部计入犯罪金额,证据并不充分。哪些订单属于被害人受损订单,受损金额具体多少,哪些属于正常交易,侦查机关没有完成完整区分核对。

综合以上几点,辩护律师判断,本案现有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闭环,属于典型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的案件,辩护的突破口就放在审查逮捕阶段,争取检察机关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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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案件关键节点与辩护突破方向

刑事案件拘留之后,公安机关有最长三十天侦查期限,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,检察院仅有七天的审查时间,三十七天是刑事拘留的最长时限,这是本案最核心的时间节点。一旦检察院批准逮捕,当事人会继续羁押在看守所,后续想要变更强制措施难度会成倍增加。本案辩护工作紧紧围绕这几个时间窗口推进。

节点一:侦查会见,固定当事人陈述,厘清交易全貌

接受委托之后,律师时间会见张某。会见不只是简单安抚当事人情绪,更重要是固定完整交易经过,核实每一类交易模式,梳理账号来源、交易沟通过程、账号失效后的处理方式,核实资金去向,确认张某是否存在挥霍、转移财产、逃避责任的行为。同时向当事人告知诈骗罪法律规定,核对每一笔报案被害人对应的订单情况,找出案件证据的矛盾点。

节点二:梳理客观材料,搭建辩护证据基础

律师指导家属收集闲鱼平台聊天记录、交易记录,整理账号行业的交易惯例,区分正常交易订单与产生纠纷的订单,把有履约、修复账号的相关记录整理成册,作为辩护辅助材料。本案辩护没有单纯口头辩解,而是用客观交易记录印证当事人的主观心态,证明其并非自始就意图骗取钱财。

节点三:审查逮捕阶段,提交专业法律意见,开展检律沟通

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逮捕之后,是本案辩护的核心窗口期。赵坤律师结合全案事实,撰写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,从三个层次展开论证:

首先,从犯罪构成上论证,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张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,客观虚构事实骗取财物,诈骗罪构成要件证据不足;

第二,区分刑民界限,账号交易产生的纠纷,很大一部分属于民事买卖合同履行瑕疵,被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主张退款赔偿,刑法不应当过早介入民事经济纠纷;

第三,从社会危险性角度,张某系初犯,没有前科,到案后如实陈述事实,有稳定身份信息,不存在串供、毁灭证据、逃跑的现实风险,具备取保候审条件,没有逮捕必要。

法律意见书提交之后,律师主动和承办检察官沟通,把案件当中证据链条的薄弱点、交易模式的特殊性充分向检察机关释明,辅助检察官审查全案证据,而不是仅仅依靠公安机关移送的侦查材料。

节点四:争取存疑不捕的案件结果

经过审查,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检察院采纳辩护意见,认为本案事实不清、证据不足,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。公安机关收到不批捕决定之后,对张某予以释放。

需要明确的一点,存疑不捕不等于司法机关宣告当事人无罪,只是基于现有证据达不到逮捕证明标准,公安机关仍然可以继续补充侦查,完善证据之后还可以再次报捕,案件并没有就此终结。当事人获取自由之后,辩护工作依然不能松懈,后续还需要持续跟进侦查、审查起诉阶段,继续跟进案件走向。

四、由本案引申的实务启示

透过这起网络虚拟账号交易引发的诈骗案件,可以看到很多刑事案件办理当中容易被忽视的现实问题。

首先,普通民众要提高网络交易的风险意识。虚拟账号交易本身存在平台规则风险、权属风险,即便网上交易火爆,也不代表交易行为完全合法,一旦出现大量被害人受损,就有被刑事立案的风险,不要认为网络上多人都在做,就一定不触犯刑法。

第二,刑事案件辩护不要只盯着开庭审判。很多家属有误区,认为案件要等到开庭找律师辩护。但一旦被逮捕,当事人长期羁押,心理压力巨大,后续想要争取缓刑、不起诉难度会显著加大。刑事拘留之后尽早委托律师介入,抓住三十七天黄金期,是维护当事人权益非常关键的一环。

第三,经济类案件,刑民交叉问题是辩护的重中之重。民事违约、合同纠纷和刑事犯罪,二者边界有时候十分模糊。不能只要出现钱款无法返还、产生被害人损失,就直接认定构成诈骗,必须严格审查行为人主观非法占有目的,审查完整证据链条是否闭环,这也是律师办理此类案件最重要的突破口。

本案能够拿到不批捕的结果,一方面是辩护律师抓住审查逮捕阶段的关键节点,完整梳理交易事实,拆解犯罪构成要件;另一方面也体现出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环节的过滤功能,对证据标准严格把关,守住刑事案件的道关口。正如赵坤律师一直秉持的办案理念,办理刑事案件,面对的不仅仅是卷宗上的案件,更是一个普通人的人生,每一份法律意见,每一次沟通,都关乎一个人的人身自由与家庭命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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